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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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1-11  浏览次数: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院校、区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妇保所、武进中医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医院):

为抓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安全,维护我区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各校应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要认真学习学校食品卫生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须建立、落实资质准入制度。

2.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和卫生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二、食堂管理要求:

1.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食品加工区。

2.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严禁带病上岗。

3.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堂的设施设备、加工操作、餐饮具使用须符合卫生学要求,加工工具、盛放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规范消毒,保持清洁。

4. 食堂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进行索证并建立规范台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5.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6.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烧透,加工好的食品存放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按照要求24小时留样备查。

三、加强督查、指导工作。

区卫生监督所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对存在隐患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各镇卫生院应加强食品卫生学指导。

 四、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教育局、卫生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希各校接本通知后立即开展一次食品卫生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

          20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