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桥初级中学教育科研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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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科研的组织,推动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规范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全面推行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教育科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必须在校长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二、学校校长应为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协调好学校与各教育行政和教育科研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保障各项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 三、教导处是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执行者与管理者,负责成立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和指导小组;拟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总结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负责按计划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并组织和开展各类教育科研活动;组织参加上级各部门举办的教育科研活动; 四、学校教导处直接领导和管理各教研组、备课组的工作,负责检查和评价教研组、备课组及教师的教育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五、教研组长应根据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计划拟订教研组工作计划,在学校教科室的领导下组织和监督组内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研任务,总结本组的教研工作。 六、全体教师应该积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及教育科研部门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和评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积极向各类正规教育教学刊物、杂志及媒体投稿宣传学校工作或发表自己的文章;勇于承担并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研任务。 七、全体教师应该积极配合学校教导处的工作,随时接受学校教导处组织的对课堂教学、备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研讨。 八、坚持听、评课制度,50周岁以下教师(含50周岁)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10节,行政人员人员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20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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